对于金融企业存款丧失筹办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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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候:2018-10-05 16:52:03
来历:深圳税务
财务部 税务总局
对于金融企业存款丧失筹办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布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9年第86号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国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就政策性银行、贸易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誉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存款丧失筹办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布告以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存款丧失筹办金的存款资产规模包含: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誉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誉证垫款、包管垫款等)、收支口押汇、同行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备存款特点的危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当对外还款义务的外洋存款,包含国际金融构造存款、本国买方信贷、本国当局存款、日本国际合力银行不附前提存款和本国当局夹杂存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昔时税前扣除的存款丧失筹办金计较公式以下:
准予昔时税前扣除的存款丧失筹办金=本年底准予提取存款丧失筹办金的存款资产余额×1%-停止上年底已在税前扣除的存款丧失筹办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较的数额如为正数,该当响应调增昔时应征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拜托存款、代庖署理存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筹办金和金融企业剥离的债务和股权、应收财务贴息、央行金钱等不承当危险和丧失的资产,和除本通知布告第一条罗列资产以外的其余危险资产,不得提取存款丧失筹办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产生的合适前提的存款丧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存款丧失筹办金,缺乏冲减局部可据其实计较昔时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丧失筹办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根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对于金融企业涉农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丧失筹办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布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9年第85号)的划定履行的,不再合用本通知布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划定。
六、本通知布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履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布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